我这边是乙方,甲方要求我们每一票货出我们公司自己的提单或者第三方公司的提单,现在合同上提到以下条款:“货物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保管期间(自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接收货物起至收货人签收时止),甲方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提单或海运单条款、《中国海商法》和/或相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我想知道这个条款是否合理,有什么风险,并且最后一句话,如果都是出我们公司的提单的话,是否有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的情况出现?要如何进行修改比较有利于乙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