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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9日,我与朋友(一男两女)在杨家坪十里串串吃饭。邻桌7、8个男的,见我们桌有两个女的,就来搭讪,当时我们没有理他们。当他们喝酒喝高了,觉得我们没有给他们面子,就拿起酒瓶砸向我们。我见他们人多势众,要吃亏,遂叫那位男性朋友去找附件的交巡警报案,我则护着两位女性。我心想,他们顶多打我一顿,我不还手,就受点皮肉之苦,谁知,有人竟然悄悄拿出刀,捅了我4刀。后鉴定为重伤。由于当时监控在门口,没有拍摄到谁动的刀,也没有人看见是谁动的刀,当3个主要嫌犯落网之后,都拒不承认自己动的刀。公安机关提起公诉被检察院驳回,理由是动刀的人具有唯一性,让公安机关继续收集材料侦破,没有审出谁动的刀就无法公诉。已经快10年了,不知道现在法律有没有完善,这个案件我能提起诉讼吗?以什么名义诉讼?坏人捅了我4刀,既没有赔钱,也没有判刑,感觉法律不公啊

更新时间:2022-07-27 案源类型: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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