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局未开征,公司地址转移后,新的税务局让补交以前的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有两个问题1、未开征是不税务机关的责任?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我们补交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