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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李某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以李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公司现有债务(员工工资、房租等)约40万,而公司账上几乎没有资金了。今年我曾陆续以个人资产为公司经营垫付资金,总共约27万。现我想以转让合伙股份的方式退出合伙,已与合伙人李某协商并取得其同意。我希望与受让人约定免费转让我的股份,同时由受让人承担公司债务中属于我的所有债务,转让后公司的一切经营及债务与我无关。我查阅了《企业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如第43条、第44条、第53条、第54条,现有以下问题向您请教:1,我与受让人有关其承担公司中我的债务及转让后的经营、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2,如果无效或部分无效,请问有什么办法能够实现我的目的?即让受让人承担公司已有债务中我的份额,并且公司往后的经营、债务与我无关?

更新时间:2023-12-15 案源类型: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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