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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成都市民甲通过某电商平台从国外购买宠物蜥蜴一只。在入境时,成都海关以宠物蜥蜴属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为由,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决定将其没收并于同日将没收决定告知甲。甲不服成都海关的没收决定,遂向成都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成都海关公开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清单。成都海关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12月6日向甲送达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甲未找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甲不服,遂于2024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甲也计划向法院起诉成都海关作出的没收决定。 问题一:对于甲2024年6月11日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问题二:如果甲计划起诉成都海关的没收决定,至迟应在何日起诉?应向哪家或哪几家法院起诉?如果这家或这些家法院拒绝立案的,甲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更新时间:2023-12-17 案源类型: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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