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由于被告在抖音投放的广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橱窗带货合作合同,同年3月因橱窗效果不佳,签订了抖店合作协议,并约定月收入利润月1w+。期间被告公司员工多次以合作期间产生的系统费和税费为由,向原告收取17.6万元,并支付至公司员工提供财务支付宝。被告以利润为127.6万元,向原告收取税费、系统费17.6万元,另被告以不同人员与原告协商退款,并在原告多次告知逾期需要尽快协商退款,多次与原告协商利润发放方式与时间,多次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