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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人民政府,私自制定管理办法“周一至周四下班时间回家需要向领导报告,若不报告,一律视为“走读”,回家被发现一次纪委约谈、发现两次要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点名批评及要求当事人作检讨,三次不能评先评优且扣除本年度当时人绩效工资”。设置门槛限制工作人员周一至周四下班时间回家,限制工作人员活动范围在该乡镇内,请问:1.该条款的制定行为是否符合公务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该条款是否属于有效合规条款?3.正常下班时间,对于正常的上下班行为设置了“向领导报告”的先决条件,要求是否合理,若不合法合规,侵犯了当事人什么权利。注:该乡镇距离县城40分钟车程,应该为正常通勤,而不是戴上“走读”的帽子,且对于正常上下班时间设置了“向领导报告”的前提条件,而大多时候职工怕被领导打压而不敢报告,职工敢怒不敢言,违背职工意志被迫周一到周四不敢回家。

更新时间:2024-03-25 案源类型: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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