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员工,2012年8月10日入职,没有购买社保,我单位在2015年2月按他的要求没有买社保,每月支付社保补贴,2021年11月11日因工受伤,期间进行医疗救助,十个月后个人提出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十级,受伤时距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差2年,康复后继续在我公司工作。2023年11月满60周岁,继续留用我公司。我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伤残津贴,是否还要支付其他补助?现对方诉求我们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我公司协商要求支付相应的社保费用,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如果通过正常劳动争议仲裁,我公司需要支付滞纳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