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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发〔2024〕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之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请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权允许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备案且不允许男性普通职工弹性延迟退休三年吗?

更新时间:2025-03-27 案源类型: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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