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显明:我是挂名法人(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有参与管理公司,也没有做业务等),两个股东也是挂名的(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有参与管理公司,也没有做业务等),实际控制人财务+董事一个投资公司,跟钱有关的都是他自己人弄,一个人管理公司一个人做业务,自己给员工发工资,都是他一个人弄。去年实际控制人做个两笔业务,实际控制人自己把剩下的40多万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了。我作为挂名法人的能告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吗?能构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