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矿场开采后遗弃堆积煤矿,后为为农民种植地,一私人承包后无手续拉出去售卖给砖厂,且把一河沟的河岸挖得只剩一米,河沟水量过大,将河岸冲垮,大量煤矿延公路流下,煤矿将一水库填满,水库为一农民承包喂鱼,后总计包括鱼塘损失一百多万,请问开采煤矿的人是否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