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在产前门诊和孕前B超室均安排无执业医师证的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在产前检查中不尽法定的告知义务,高度注意的义务,在宣传中误导孕妇。以致在数次产检和B超检查中未能发现肢体残疾,致右脚缺如残疾儿出生。请问在此次事件中医院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