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甲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支付了债权人乙的工程款1000余万元,某法院认为,该支付行为属于“个别清偿”,以破产法第32 条规定撤销该支付行为。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一个月。请问:1、乙可以申诉吗?如果可以,其理由是什么?2、现在申报工程款1000万余元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经过去一年,现在法院判决才生效,乙还能申报工程款优受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