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母亲于去世前的2008年2月20日立了一份遗嘱,由四个子女继承房屋。没有二妹的。因为她不孝心。当年3月8日母亲去世后,把复印件给二妹后,她回家喝药自杀,并闹了十余年。十余年后的今年七月,她将我们告到法院,递交了一份比我们晚一天的2008年2月21日的母亲的遗嘱。说大女不孝,没有继承。母亲和大弟弟一家居住,大弟弟夫妻说二妹的遗嘱是假的,第一天给我们立遗嘱,第二天又给二妹立遗嘱,第二天是正月十五,天气寒冷,母亲中风,二妹和他的两个证人也没有到大弟弟家找母亲立遗嘱。不可能第一天给儿子立个遗嘱,第二天又给不孝心的二女儿立个遗嘱?是法院传唤我们才知道二妹的假遗嘱。十余年她没有出示给我们。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