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面临拆迁,持有2003年政府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希望拆迁待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镇政府认定我们是集体土地,我的邻居与镇政府提起来了行政诉讼,区法院判定我们手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理由是当时宜兴埠镇作为区里的试点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土地性质一直没有变更,经法院调查到现在我们居住地块的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所以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