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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的二手房,我是买方,2019年10月已经过完户,支付了部分房款,合同中约定2020年10月底前交房,支付剩余款项。签合同时对二手房行情了解少,签的合同金额高了,现在同小区相似的房源比合同金额低了20万左右,现在非常后悔,有什么办法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吗?如果和对方协商重新议价,对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如果不给对方支付剩余款项,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0-06-22 案源类型:二手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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