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是乙方承租方,合同租赁时间为2019.8.28日到2021.8.27日,房租费用已交至2020.8.27日,并交有1个月的房租费用作为押金。疫情影响,我需要提前退租,7.6日通知的甲方,打算7.17日搬离完。我的问题是:1个月房费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我是不能要的。那么从7.17日到8.27日已支付的房费,甲方是否需要退还给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