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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大律师网 2016-09-09   0人已阅读
导读:证券品种(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买卖规则(1)
  证券品种   (1)股票;   (2)投资基金;   (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4)债券回购;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主板规则   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的《交易规则》。   创业板启航开板仪式   创业板启航开板仪式   涨跌幅比例:10%   交割制度:T+1   连续竞价时间:   9:30----11:30   13:00----14:57   创业板“炒新”三防线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20%时,可临时停牌30分钟。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50%时,可临时停牌30分钟。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80%时,可临时停牌至14:57。(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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