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根据抢劫罪从犯量刑标准之相关法条可知,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分类有两种: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比主犯起的作用要小。 所以,该类从犯在共同抢劫中一般表现为: 1、不主动发起抢劫的犯意; 2、在抢劫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 3、进行抢劫时所造成的犯罪结果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帮助等。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 在共同抢劫中一般表现为: 1、为抢劫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 2、指示抢劫地点和抢劫对象; 3、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 4、在抢劫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抢劫罪从犯量刑标准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需要查找的相关信息,有所帮助。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