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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

大律师网 2017-11-03   0人已阅读
导读:2017年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根据《刑诉法》第89条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7天、7+7天、30+7天,具体的开始时间,根据《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假如拘留日期为某年某月的3日
  2017年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根据《刑诉法》第89条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7天、7+7天、30+7天,具体的开始时间,根据《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假如拘留日期为某年某月的3日,那计算时期就从4日开始算。详情请看法条。   相关法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017年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要看具体情况,欢迎阅读本期大律师网其他文章!(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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