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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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赵宇鹏于 1986 年出生,不幸于 2021 年离世。赵宇鹏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其父亲为赵宇峰,母亲为杨慧芬,赵宇峰与杨慧芬在 1993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赵宇鹏由赵宇峰抚养。1995 年,赵宇峰与宋悦登记结婚,赵宇鹏此后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直至 2005 年 4 月 6 日,赵宇峰与宋悦离婚,而在 2022 年 3 月 29 日,赵宇峰与宋悦复婚。
在婚姻方面,赵宇鹏与钱瑶于 2008 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赵雨霞,后二人于 2015 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雨霞由钱瑶抚养。同年 10 月 8 日,赵宇鹏与秦雅凤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雨涵、一子赵雨涛。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宋悦有权继承赵宇鹏的遗产。
二、原告诉称
原告赵雨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赵宇鹏的遗产昌平区×××房屋 50%的份额。其理由为,她是赵宇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赵宇鹏于 2021 年死亡且生前未留遗嘱,然而自赵宇鹏去世后,被告等人存在隐瞒、遗漏继承人并转移、隐匿相关财产的行为,阻碍了遗产的法定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 秦雅凤、赵雨涵、赵雨涛、赵宇峰辩称:昌平区×××房屋是秦雅凤婚前购买,将 1%份额登记在赵宇鹏名下是为办理房产转商手续,该房屋秦雅凤占 99%,赵宇鹏占 1%,且婚内对财产有约定。××1 公司是秦雅凤一人投资,与赵宇鹏无关,并非其遗产。××2 公司是他人挂名,秦雅凤未实际出资与经营且已注销。同意分割赵宇鹏、秦雅凤名下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但其中一半属于秦雅凤。京 A×××车辆在赵宇鹏去世前已处理无法分割,赵宇鹏去世后其账户进账一笔钱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赵宇鹏遗产部分可分割。京 N×××车辆可分割,该车在赵宇鹏去世后过户到其名下,原京 A×××车牌因政策变更为京 L×××,且该车辆已在其他案件中处理过。赵宇鹏去世未获补偿款,对案外人有债权正在诉讼中,赵宇鹏生前有 60 余万元债务,其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并要求一并处理。
2. 杨慧芬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3. 宋悦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四、法院查明
1. 2012 年,秦雅凤购买昌平区××××地块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用地××××房屋一套。2021 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秦雅凤、赵宇鹏,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坐落于昌平区××××,附记表明秦雅凤共有份额为 99%,赵宇鹏共有份额为 1%。庭审中,各方认可房屋价值 255 万元。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归秦雅凤所有。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及遗产确定原则
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宇鹏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法定继承人包括赵宇鹏的配偶秦雅凤,子女赵雨霞、赵雨涵、赵雨涛,父母赵宇峰、杨慧芬以及与赵宇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宋悦,他们均有权继承赵宇鹏的遗产。
(二)本案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准确厘清赵宇鹏的遗产范围,进而妥善对遗产进行处理。
1. 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与遗产份额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赵宇鹏名下的遗产房屋,不动产权证明确记载该房屋由秦雅凤与赵宇鹏按份共有,秦雅凤占 99%份额,赵宇鹏占 1%份额。此登记份额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约定,并且相关部门已依据该约定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物权登记。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明确的按份共有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确定性,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屋 1%的份额为赵宇鹏的遗产。虽然原告赵雨霞主张分割房屋 50%的份额,但缺乏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进行物权登记公示,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
2. 其他财产的争议与处理
对于被告提及的公司财产,如××1 公司系秦雅凤一人投资,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若能证明其确属秦雅凤个人投资且未与赵宇鹏的财产混同,则不应认定为赵宇鹏的遗产。而××2 公司已注销且秦雅凤未实际出资与经营,也不应纳入遗产范围。关于车辆方面,京 A×××车辆在赵宇鹏去世前已处理完毕,自然不构成遗产。京 N×××车辆虽可分割,但因已在其他案件中有所处理,应遵循相关处理结果或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其分割方式。对于赵宇鹏去世后其账户进账的款项,应先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则其中一半应作为赵宇鹏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外,赵宇鹏生前的债务问题也需谨慎处理,若债务真实合法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赵宇鹏个人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前或分割过程中优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综合考虑房屋的共有情况、使用现状以及各继承人的权益平衡,法院判定房屋归秦雅凤所有,并由秦雅凤向其他各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房屋使用的便利性和稳定性来看,秦雅凤作为房屋的主要份额持有人且在居住使用等方面可能具有更多的关联性,将房屋判归其所有有利于维持房屋的既有使用状态,减少因分割房屋实物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便和纠纷。而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其他继承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实现其对赵宇鹏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益。同时,考虑到秦雅凤支付了赵宇鹏的丧葬费用,法院折抵后不再要求秦雅凤支付补偿金额,这也是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后作出的较为公平合理的裁判决定,既尊重了秦雅凤在处理赵宇鹏后事方面的付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和法律的公正公平。在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重视财产的约定与登记公示,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准确确定遗产范围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严谨审查各类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遗产继承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