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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裁判规则案例汇总

大律师网     2025-02-28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法定退休年龄裁判规则案例汇总法律关系认定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法定退休年龄

裁判规则案例汇总

法律关系认定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二、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三、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 伤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五、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六、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办理退休七、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件的审查误工费的认定八、这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九、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一、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16-2-186-001 / 2023.03.30 / (2022)新民再22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入库编号2024-16-2-186-001 / 2020.03.25 / (2020)赣民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 / 2023.05.08 / (2023)辽02民终23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四、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 / 2024.05.27 / (2024)京01行终25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五、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 /2022.09.30 / (2022)京02行终9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六、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2-3-008-002 / 2023.05.18 / (2023)川1102行初10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件的审查

入库编号2024-12-3-007-007 /2022.06.20 / (2022)川20行终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8.21

裁判要旨: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八、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 / 2022.03.24 / (2022)豫06民终2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2.“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九、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5-07-2-374-001 / 2024.04.12 / (2024)苏0509民初376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21

裁判要旨:1.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2.超退休年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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