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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保险合同纠纷 2018-05-28
导读: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保险由于合同订立不规范或其他原因会产生些许纠纷。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有哪些的资料,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一)XX财产保险公司XX分公司VS周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周XX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周XX驾驶该车与孔红根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清游负全责,且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辆车的车损均由周XX承担。周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险,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XX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车损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XX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关于车辆未年检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具体考量下列因素:车辆未年检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是否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等。从年检免赔条款的设定目的看,应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是在于督促年检,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从保险合同性质看,免责条款具有高度专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方,应当向投保人清楚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而要求免赔亦应当承担较高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一半内容采用红色字体,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XXXX财产保险公司VS张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现役军人持有部队驾照即意味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基本案情

  张XX为其车辆向XX公司投保,张XX的丈夫曾X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巍负全部责任,并认定其责任与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张XX要求XX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XX公司认为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曾X虽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但未依法取得民用车辆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

  XX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霞辉的诉讼请求,XX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现役军人持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并不意味着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曾X的行为系无证驾驶,曾X已取得准驾车型为B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因此,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为有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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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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