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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侵权行为与持续侵权行为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持续侵权行为 2018-04-19
导读:在大陆法系中按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一时性债权与持续性债权,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时间的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而持续性债权的内容和范围系于时间的长短,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因持续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随着持续侵权的时间推移,债权的内容不断增加,而非自始确定不变,实践中确定损害赔偿之债的数额须以侵权所持续的时间作为基准的。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权行。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一时性侵权行为与持续侵权行为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一时性侵权行为与持续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是作为债发生根据之一于债编中加以规定的,任何人都有不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侵权行为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责任。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民事责任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之成立原因,亦即(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   因而,侵权责任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以请求赔偿和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有学者不赞成大陆法系传统上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编中,主张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对侵权行为作系统的规定。其认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在本质上是责任而不是债,但另一方面,也承认至少在侵权责任形式之一即损害赔偿方面,属于侵权责任于双方间所产生的债。   因而就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持续侵权行为来说权利人因而对债权人享有一种损害赔偿之债权应属无疑。   在大陆法系中按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一时性债权与持续性债权,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时间的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   而持续性债权的内容和范围系于时间的长短,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因持续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随着持续侵权的时间推移,债权的内容不断增加,而非自始确定不变,实践中确定损害赔偿之债的数额须以侵权所持续的时间作为基准的。   因而,不难得出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知识产权持续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权为继续性债权。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一时性侵权行为与持续侵权行为有哪些区别与联系”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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