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指报告期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长期停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但不包括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货车和善E它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营运客车超员驾驶,驾驶的是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营运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车辆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或驾驶其他类型载客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驾驶证一次性扣6分;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城市公交车)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驾驶证一次性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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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