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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反补贴调查 2018-03-19
导读:2010年8月31日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昨天发布2010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是我国首次对欧盟发起反补贴调查。公告称,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补贴幅度及其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将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反补贴调查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2010年8月31日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昨天发布2010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是我国首次对欧盟发起反补贴调查。   公告称,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补贴幅度及其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将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这是我国首次对欧盟发起反补贴调查。对此,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查是由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后,商务部依法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在立案前,根据反补贴条例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中欧双方举行了磋商。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反补贴调查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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