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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发现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如何处理

法律文书生效 2018-05-31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关于审判中发现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如何处理,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审判中发现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或法院直接以上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事实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那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即“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在庭审中对有关证据可不再予以质证,可以以此“事实”直接作为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提出异议甚至举出相反证据的,法庭就应当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其所举的相反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否足以推翻已被确认的事实,按《规定》要求重新确定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而不应置当事人的异议于不顾,不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质证而直接对“事实”予以认定。

  那么,本案裁判能否直接改变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实际上是裁判文书在发现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的表述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就应作出不同处理。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否定,以免在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以本案事实否定了前案的事实,造成两份法律文书冲突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遇此情况,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质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而无须先否定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审判中发现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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