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哪些执行条件?

法律文书生效 2018-03-27
导读: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还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谓其他法律文书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还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谓其他法律文书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符合执行条件,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执行条件?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哪些执行条件?   生效法律文书既要符合立案条件,又要符合执行条件。立案条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执行条件是指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或者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能够执行或者可以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和《执行工作规定》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的立案条件。   在执行中,一些案件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执行条件,很多生效法律文书本身不具备执行条件,导致难以执行甚至不能执行。执行条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概念,尤其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执行条件?   目前法律及其相关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全面、准确界定,毋庸置疑,任何生效法律文书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执行条件。执行条件不仅需要具备立案所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不同的案件还需要具备不同的执行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条款规定了仲裁裁决和债权文书排除执行的除斥条件,反之,就是仲裁裁决和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执行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执行条件,那么,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不应该具备执行条件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条件作出具体规范,是因为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权和救济权,从理论上讲,一旦法律文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执行又是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延伸,对于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会自我完善,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化解执行瑕疵。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条件并不等于没有执行条件。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执行条件:   (一)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执行标的具体、确定;   (三)执行标的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执行并且能够执行的对象;   (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无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事由。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准备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哪些执行条件?”如有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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