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2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成房发〔2005〕127号印发《成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13条,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编制拆迁项目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核定的通知》。
第四条 拆迁预算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及拆迁涉及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拆迁预算资金扣除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作价款后的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资金管理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资金监管的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二)资金监管的数额;
(三)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五)追加资金程序;
(六)解除资金监控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资金监管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储存,资金管理银行应向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资金证明。
第八条 拆迁人应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纳入监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九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补偿安置资金的,拆迁人应及时补存资金;确需减少补偿安置资金的,应由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后方能办理。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针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情况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因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督使用资金的,资金管理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资金管理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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