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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上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股权激励机制 2018-05-29
导读: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作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该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为您介绍:在会计上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在会计上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一、案例

  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

  50000 (20000×5×1/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 20000×12.5×1/2=125000(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45000(元)。

  内在价值为8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000元。

  2013年度,中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0 (80000-50000)×25%

  所得税费用

  12500 (20000-7500)。

  2014年度:

  对于乙个人而言,中天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14年12月31日中天公司股票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元);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20000×12=240000(元)。

  乙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50000×12×1/3=200000(元)。

  合计为440000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20000×4.5=90000(元)。

  乙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50000×6×1/3=100000(元)。

  合计为190000元。

  内在价值为25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纳税金额为62500元。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2500元。

  同样,截至20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中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 (20000×25%)

  所得税费用

  37500 (42500-5000)。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在会计上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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