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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能力鉴定时间 2018-05-04
导读: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不小心发生的意外,一旦出现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只有确定为工伤,才能向用人公司获得赔偿。那么大家知道法律上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吗?如果大家对相关法律不知道,不了解的话,就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往下了解了解吧。
法律上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2013年2月18日,人保部和原卫生部两部委下发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对骗保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二、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30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受到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见本法第17条)。

  2、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或者前款规定提起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个月,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这个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过,本法中还特别规定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不过,如果工伤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也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如果单位不作出赔偿的话,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三)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四)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五)伤病人员复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伤病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七)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八)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其他部门委托的鉴定。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上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回答,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文章内容,可以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法律上规定的相关内容更加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大家到大律师网来咨询哦。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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