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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补救和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 2018-09-29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补救和处理呢?请看下文。
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补救和处理?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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