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违约金。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2、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3、混合违约金。
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2020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未区分违约金的性质,统一规定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则强调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29条第二款则为法院在一般情形下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提供了相对客观的量化参考标准,即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司法解释将弹性与刚性规定相结合,为法院裁判过高违约金问题提供了妥当的方案。司法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适用29条时,法官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如何正确适用第一款与第二款,如何理解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与兼顾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为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提供了量化的参考标准即:“当超过造成损失30%”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该款规定将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损失直接挂钩,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系造成的损失1.3倍以上时,就可以认定为过高。百分之三十的量化标准考虑到了守约方难以证明的损失、非财产损失,兼顾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适度,相对客观的标准也减少了法官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有利于同意裁判尺度。但是,如果一刀切地适用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旦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要违约方通过反诉或者答辩的方式请求适当减少并且也能够证明其主张,违约金就会被适当减少,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被司法压缩,司法裁判背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违约金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背离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不宜一刀切地适用百分之三十的标准。笔者认为,确定了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后,应当遵照司法解释二的综合标准,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故意违约、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民商事主体对于违约金惩罚性的接受程度、缔约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认定当前的违约金是否有违公平原则,判断合同是否具有特殊情形并且该类特殊情形足以使法院认为即使违约金高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不构成过分高于损失。比如,经营者为了提高交易机会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以格式条款方式提供的高额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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