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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规定 2018-09-19
导读: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代理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不清楚的话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
代理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代理继续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采购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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