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对于补发结婚证效力的司法审查很陌生吧,接下来就有大律师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首先,婚姻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证明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探究应凭借其以语言和文字表露的外观形式为基准。
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状况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证明行为,而不是行政登记行为。域外对于结婚登记的形式规定不一,存在宗教、世俗、习惯法婚姻等多种形式,如影视剧中出现的在教堂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宗教婚姻。现代婚姻的真谛在于婚姻自由,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结婚登记行为,法律为其设置了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等救济方式,刑法也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入罪处理。
行政审判在对婚姻登记行为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审查婚姻是否系自愿、符合法定婚龄、非近亲、无不应结婚的疾病、非重婚等实质要件,对于当事人婚姻登记中的真实意愿的探究,应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以语言和文字表露的外观形式为基准。如《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于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即以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文件并询问相关情况为审查方式。而对于补发结婚证,其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除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外,还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将补发结婚证视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的观点无疑违反上述规定,仅以当事人自我陈述的复婚的真实意愿认定补发结婚证属于复婚登记的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其次,补发结婚证不同于补办结婚证,两者具有迥异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补发结婚证和补办结婚登记,虽然都有一个“补”字,但两者无论法律性质还是效力都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办理流程不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办理流程上,补办结婚登记按照结婚登记的流程进行审查、询问。而补发结婚证,其流程是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发。
其次,性质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行为,是一个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而补发结婚证是出现“遗失、损毁”情况下的“复印”行为,不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再次,效力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由此产生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发结婚证,是对原婚姻关系的证明,并不为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再次,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隐瞒和欺骗情况下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补发结婚证效力的司法审查还是挺严格的,所以大家可以从中了解到一些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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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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