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的驾驶证一旦被吊销,在两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资格,期满后,要从头再来。
在处罚公告期内,驾驶人如果能及时到所属交警大队提出申辩申请,并有正当理由说明不接受处理原因的可撤回;无正当理由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正当理由”是指驾驶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未能接受处理,如因病住院、出国、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若驾驶人在过了7天公告期仍不处理或无正当理由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受理系统将自动显示为“吊销状态”,只有二年期满后,方可按照初学驾驶证的程序从头再学。
还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重新申领期限是不同的:
(一)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米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