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留的物品。
2、到交警部门领取责任事故认定。
3、依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4、双方签订协议,并告知交警部门即可。
车辆扣留后怎么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根据上面的规定,事故车辆在扣留后,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检验、鉴定并同时对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对车辆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或车辆情况核查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发还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要不要缴纳停车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因害怕交警部门的报复也不敢据理力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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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