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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必须要有发票吗?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2018-06-25
导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升,现在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虽然很多城市都实行了限号,但是上路的车辆仍然很多,由于路况问题、个人驾驶技术问题以及一些突发事件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多,如果事故发生就会汲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必须要有发票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必须要有发票吗?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是需要发票的。如果发票遗失,可以由所就诊的医院在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印章,经法院查明未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支医疗费,则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这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 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因此,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此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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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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