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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有何调解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019-11-16
导读: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有何调解依据?欢迎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会议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行政制订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厂规厂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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