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最新可下载)

离婚判决书 2018-03-27
导读: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佳杰。 被告:陈某甲。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海伦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宣判庭审结果。若是夫妻感情还未破裂的,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佳杰。   被告:陈某甲。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海伦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起诉称:197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年××月××日在平湖市南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平淡,1998年被告下岗后意志消沉,不求上进,不顾家务,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夫妻为此常发生争吵,并一直连续争吵到2003年底,2004年1月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7年3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被告是1977年确认恋爱关系的,婚姻感情基础开始很好,登记时间和生育儿子的时间属实。原告指责被告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是没有依据的,夫妻发生争吵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也不是经常争吵。2007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毕竟夫妻感情已经三十多年。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在庭审中,原告赵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1.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户籍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   3.(2007)平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07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事实。   被告陈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审核:原、被告对婚姻登记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7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年底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原平湖市南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在原平湖县南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2000年开始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赵某于2007年3月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儿子,虽在2007年曾起诉离婚,但双方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多作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海伦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磊

  点击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可下载word版参考使用。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最新可下载)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

最新法律知识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