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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范本(可下载)

离婚判决书 2018-03-27
导读: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钟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观宝。 被告王某。 原告钟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在审理后会判决离婚,同时也会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那么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份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范本。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钟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观宝。   被告王某。   原告钟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0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观宝,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在198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男方入赘女方,按农村习俗定亲,后来往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大儿子钟某乙,现就读于平湖市新华中学高中年级。××××年××月××日生育婚生小儿子,取名钟某丙,现就读于广陈镇前港小学。婚后,被告性格缺陷渐渐暴露,不努力工作,参与赌博,平时为人固执己见,无家庭责任性,双方无法沟通、经常争吵。为此,当然、被告双方曾协商协议离婚,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又反悔,故协议离婚未成。后经本院(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211号、(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13号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原告认为,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性格不合,置原告和儿子于不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未婚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钟某乙、钟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婚生子抚养费、抚育费每月承担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3、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王某答辩称:如果原告同意补偿150000元并提供住处的话,同意离婚;不同意两个婚生子都随原告生活,要求其中一个儿子随被告生活。   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乙(曾用名钟晓杰),××××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丙;3、(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211号、(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7月28日、2011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4、病历1份、医疗费发票3份及x光片2张,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被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不认可,被告没有打过原告。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向被告哥哥王志良借款10000元、姐姐王志英借款4000元、钱勇华借款2000元的事实。   被告认为,对上述借款不清楚。   本院依职权向原、被告婚生子钟某乙、钟某丙所作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钟某乙、钟某丙都要求随原告生活。   原、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经审核,本院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不予认可,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借款的事实,因涉及他人利益,原告亦不认可,不予认定;对于本院调查的证据,原、被告亦认可,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8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男方入赘女方,按农村习俗定亲,后来往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大儿子钟某乙,现就读于平湖市新华中学高中年级。××××年××月××日生育婚生小儿子钟某丙,现就读于广陈镇前港小学。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2011年3月11日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本院判决驳回。之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以来,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出于让夫妻双方和好的考虑,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二个婚生子都已年满十周岁,应遵循其个人意见,故对其二人要求跟随原告生活的意愿,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诉请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钟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钟某乙、钟某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至钟某丙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冯春妹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范本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点击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范本下载word版范文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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