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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一审判决书是怎么样的(范文)

离婚判决书 2018-03-27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2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和,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最新离婚一审判决书是怎么样的?离婚判决书都有哪些内容?离婚判决书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的文书。在这里,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离婚一审判决书范文,具体看下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2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和,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的一审诉讼请求;2.改判王某某向吴某某返还”绿源”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吴某某在与王某某结婚时,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辆”绿源”牌踏板电动自行车带到了王某某家,由王某某使用。此案一审审理时,没有将此电动车认定为吴某某的婚前财产;2.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第二次结婚,支出费用较大,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属认定事实错误。吴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是双方自愿的,王某某在结婚时除了按风俗给吴某某2万元彩礼外,购置的其他财产(家具、家用电器)全部在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在婚前既没有因生活困难享受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在一审庭审中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其身体上有残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一审王某某提供的借条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王某某有债务,无法证实生活存在困难。王某某家庭住址在××县,一审中却提供的原来农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说明王某某生活不困难。出具介绍信证实其生活困难的单位应当是王某某居住地XX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而不是村民委员会。2.吴某某的婚前财产应判决归吴某某所有,王某某应当向吴某某返还”绿源”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3.一审判决吴某某向王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错误。吴某某与王某某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7个月,王某某一审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4.吴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将自己几万元的衣物带到王某某家,现衣物仍在王某某家,王某某应予返还衣物。   王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某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王某某、吴某某婚姻关系;2.判令吴某某向王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王某某购买的黄金首饰(价值330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000元)、举行结婚仪式王某某支付的各项费用2万元及王某某为吴某某购买的衣物花费15000元,共计9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吴某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7年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3月13日,王某某、吴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经检查王某某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吴某某被诊断为TP属阳性、TRUST属阳性,患有梅毒,医学建议暂缓结婚,采取医学治疗,但双方仍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且吴某某的异性朋友骚扰王某某导致双方产生家庭矛盾,2017年7月26日,吴某某离家,2017年10月30日吴某某在平罗县人民医院检查TP属阳性、TRUST属阳性。   同时查明,婚前王某某给付吴某某彩礼2万元,为吴某某换置了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对、黄金手链一条(后该手链断裂,共同生活期间又打制成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钉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王某某为吴某某购买了结婚衣物。王某某婚前另购置双人床一张、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婚后王某某、吴某某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黄金珠子一个(价值300元),王某某母亲李某某赠与吴某某黄金钻戒一枚。王某某、吴某某无共同存款和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王某某系第二次结婚,为此次婚姻王某某支出费用较大,给王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王某某、吴某某在婚后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影响了夫妻感情,现王某某要求离婚,吴某某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王某某、吴某某离婚。婚前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为吴某某换置的首饰、王某某为吴某某购买的衣物、婚后王某某母亲李某某给吴某某的黄金戒指属赠与物,应归吴某某所有。举行结婚仪式中王某某支出的各项费用属于正常的婚礼花费,不应由吴某某承担和返还。王某某系第二次结婚,经济支出较大,王某某及家人赠与了吴某某首饰物件较多,给付吴某某彩礼造成王某某生活困难,双方共同生活较短,对王某某要求吴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某婚前置办的双人床一张、海尔牌电视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归王某某所有。婚后王某某、吴某某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黄金珠子一个,根据以上物品由吴某某使用和佩戴的实际情况,电动自行车一辆、黄金珠子一个归吴某某所有,吴某某支付王某某财产补偿款1200元。   综上所述,对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彩礼和家庭财产依法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准予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二、婚前王某某为吴某某打置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及婚后打制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钉一个、王某某母亲李某某赠与吴某某的黄金钻戒一枚,均归吴某某所有;三、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彩礼2万元;四、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吴某某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一辆、黄金珠子一个,归吴某某所有;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某某财产补偿款1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某某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借款人为王某某父亲王某甲,借款用途为收购农副产品,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证实涉案房屋买受人为王某乙,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能证实王某某、吴某某的结婚住房所有权人为王某乙的事实。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中,”婚前王某某为吴某某换置了...黄金手镯一对”有误,应为”婚前王某某为吴某某换置了...黄金手镯一只”,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某是否应向王某某返还彩礼2万元。本案中,王某某与吴某某自2017年3月办理登记手续至2017年7月吴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且证据证实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吴某某存有一定过错。同时,吴某某收取了王某某价值三万多元黄金首饰,结婚花费较多,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因结婚导致其生活困难。吴某某二审中表示,黄金首饰已丢失,不能退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吴某某应向王某某返还彩礼18000元。吴某某上诉称彩礼2万元不应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某某要求返还婚前财产”绿源”牌踏板电动自行车,因吴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及该财产,且王某某不认可,吴某某无证据证实该财产的存在,故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吴某某的衣物等个人物品,系吴某某个人财产,王某某应向吴某某返还。   综上所述,吴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四、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一辆、黄金珠子一个,归被告吴某某所有;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财产补偿款1200元”;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第二项婚前原告王某某为被告吴某某打置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及婚后打制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钉一个、原告母亲李某某赠与被告吴某某的黄金钻戒一枚,均归被告吴某某所有;第三项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2万元”为”第二项婚前原告王某某为被告吴某某打置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及婚后打制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钉一个、原告母亲李某某赠与被告吴某某的黄金钻戒一枚,均归被告吴某某所有;第三项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18000元”;   三、上诉人吴某某的衣物等私人物品,归上诉人吴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俊英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彭德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娜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最新离婚一审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点击最新离婚一审判决书范文下载word版范文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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