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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破产和清算 2018-05-11
导读: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关于破产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破产和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国际国内经济领域中的主流企业模式规范(即公司制),而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则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终结公司运营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和把握公司破产与清算的法律问题无疑对正确处理此项法律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指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

  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

  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

  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破产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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