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如今,旅游已经成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而不少旅游从业者的服务却不尽如人意,旅游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高兴而去扫兴而归。张老汉夫妇是退休工人,前不久,子女利用年休假陪父母到南方旅游,没想到,一路上发生了好几交次纠纷。
(一)老人超龄被“加费”
在旅行社报团时,X老汉一家就遇到了问题。旅行社提出,X父母年龄超过了70岁,每人需多加XXX元,作为“特服费”。可一路下来,X老汉夫妇没得到任何“特服”。
处理方法:《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老人被“加费”,交了“特服费”没有得到特殊服务,张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
(二)景点缩减被“车游”
为了缩减游客的观景时间,扩大游客的购物时间,旅行社让旅客下车进景点的不过一两处,大部分景点,只是坐车转、车里看。
处理方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
(三)合家被“转卖”
一下火车,X家就发现,原来旅行社的领团和导游不见了,他们被景区的旅行社接收了。原本说的是“三星级”宾馆,室内有卫生间,有热水,实际住的地方确没“星”,是个室内没卫生间、没有热水的地下室。
游客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接待的旅行社却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X家大有上当受骗被“转卖”、“转让”的感觉。
处理方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认为,"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
由此可见,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这一观念出发,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不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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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