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涉及侵权责任违法行为的案例。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人身权、财产权均为绝对权,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债权,第三人也负有不可侵义务。
行为人违反不可侵义务而侵害之,即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如伤害他人健康、用语言诽谤他人、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等等,皆是。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客观方式。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
例如,王某与一痴呆妇女通奸,后欲断绝此关系,但该妇女仍与王来往。王某即在最后一次与其发生性行为时,将一块生石灰塞入该妇女阴道。该妇女的丈夫亦为痴呆人,发现后将该妇女送给王某的母亲,要求救治。
王母为节省花费,找农村土医生治疗,结果致使该妇女阴道粘连,造成丧失性功能的严重后果。王某致该妇女伤害,其母有义务予以救治,但该种救治义务,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因而王母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案例:
《青春》杂志刊登侵权小说《太姥山妖氛》,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请求该杂志社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杂志社拒不履行该义务。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8月4日《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确立的这一原则,对于出版其他文字作品的单位,均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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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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