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建筑物倒塌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 2018-08-01
导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类型。《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是建筑物致害责任的典型表现。

  1.建筑物倒塌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责任人。该围墙为谁所有,或者为谁管理,谁就应当是责任人。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一般应当由直接的管理人承担责任。其基本规则是,谁占有该建筑物,谁就是责任人。如果直接占有建筑物的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2.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因果关系究竟是指什么?

  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原则上不是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内容。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建筑物倒塌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就是确认行为人主观过错的重要内容。行为人主张自己无过错,在很大程度上要证明建筑物倒塌不是自己的过错所为,而是另有原因。如果能够证明建筑物倒塌另有原因,这个原因又不是行为人的过错所致,那么就能够证明行为人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除责任。比如本案,围墙地基被挖空,究竟是谁挖空的?如果是围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挖空的,那就是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为,且自己没有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那么围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可以免除责任。

  3.在处理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案件中,也要分清建筑物致害他人和致害自己的工人的区别。

  如果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人是本单位的职工,那么就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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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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