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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 2018-07-26
导读: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吗?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

  一、特殊侵权纠纷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特殊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在承担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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