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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2018-05-21
导读:在我国的法律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 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 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胜诉权);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胜诉权);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20年(诉权);

  不受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特殊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所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资料整理编辑和阅读,可以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相关知识更加清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大家可以到大律师网咨询。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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