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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主张是如何的?

商标侵权 2018-05-07
导读:有人主张,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过注册商标人的特别授权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商标侵权的主张

  有人主张,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过注册商标人的特别授权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在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场合,商标注册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已经将商标权全部转让给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许可人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商标注册人的地位,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他们却不能自行就商标侵权行为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要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

  上述规定的旨意在于

  必须充分注意并考虑到诉讼主体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诉权问题,更主要的还是一个实体上的请求权问题。所以法院在确定某一个案件究竟有哪些原告参加诉讼的原则时,不能单纯地考虑程序上的合理、可行等问题,还必须同时考虑到实体权利分享与实际落实等更为重要的问题,进而实现实体与程序两种权利的平衡与统一。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如果实体权利应当由共同原告享有,而应当作为共同原告的当事人又没有全部参加案件的诉讼,他们又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允许一部分人可以单独享有诉权,而必须规定他们只能共同行使诉权。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带来的内容,欢迎阅读。

  (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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