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退休职工涨工资的标准是多少(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对于退休工人涨工资的情况,也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提供而作出的调整,对于退休工作的工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一定幅度的上涨,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